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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05-01 异形袋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33,323,456.08元,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43,265,475.01元。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数,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现状、发展的策略等因素,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稳步推动后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分配预案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报告期内,企业主要从事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和车用环保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主要使用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等领域;车用环保精细化学品业务已建立了涵盖集润滑油、柴油发动机尾气处理液、冷却液、车用养护品等于一体的产品体系,产品大范围的应用于汽车整车制造、汽车后市场、工程机械等领域。

  公司目前有四种具备不同特点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产品系列。其中,第三代S系列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产品,具有高压实高容量、低温高容量、低成本长循环等特点,是公司目前的主打产品;T系列铁锂一号产品采用了纳米球形压实技术,能大大的提升锂电池于低温度的环境下的充电效率及电容;Z系列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产品是使用回收原材料制成的超高的性价比选择;此外,公司正在积极开发M系列磷酸锰铁锂正极材料,已对客户进行送样测试。

  公司车用环保精细化学品最重要的包含润滑油、柴油发动机汽车处理液、冷却液、车用养护品。其中润滑油当前拥有汽机油、柴机油、变速箱油、齿轮油、润滑脂、摩油、工程机械专用油、农用机械专用油、工业油等多个品类;柴油发动机尾气处理液拥有智蓝、省畅、洁劲、净芯、冰畅、可兰素1号等多个系列新产品;冷却液包含新能源E系列冷却液、C31长效冷却液、C05轿车冷却液、C08柴油冷却液等产品;车用养护品包括玻璃水、燃油添加剂、动力提升剂等,能够完全满足不同车型及工况下发动机养护需求。

  公司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产品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主要依托自身生产能力自主生产。公司主要是根据销售预测和未来下游市场需求情况制定生产计划,同时依据公司产成品库存和客户实际订单情况对生产计划进行灵活调整,以保证销售与生产的匹配与衔接,保障公司库存高效周转。

  公司车用环保精细化学品业务生产包括自主品牌产品生产模式和OEM产品生产模式。公司自主品牌产品生产,需要仔细考虑大宗原料采购周期、外包装材料送货时长、产成品库存、历年业绩与市场需求、客户订单量及订单交付及时性、运输时效及运输费用等问题,由智慧运营中心统一制定生产计划,协调产能资源,下达生产计划,各子公司负责产品的生产制造,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开展标准化流程生产作业;OEM产品生产主要是依据代工客户的订单需求,以订单需求为口径测算所需原辅材料,按需备货,防止原料或成品库存呆滞,同时严格按照客户真正的需求的工艺及品质衡量准则,及时交付订单。

  公司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业务采购的原材料最重要的包含碳酸锂、磷酸铁等,车用环保精细化学品业务采购的原料最重要的包含基础油、乙二醇、尿素粒子、润滑油添加剂等。公司借助ERP、OA等信息系统,建立了供方管理程序、采购管理程序及采购流程管理制度等一套严格的采购管理程序,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经营许可证、资金能力、质量认证、历史业绩及主要客户等做综合考虑,各项大宗原料均要经过小批量试用采购且合格后,方可将其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在实际采购活动中,智慧运营中心依照订单计划,结合原辅料库存、生产计划等情况编制采购计划,由采购部与合格供应商洽谈签订采购合同,有效管控采购成本,避免盲目采购。

  公司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业务主要是采用直销模式,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知名动力及储能电池厂商,按照每个客户的采购合同及具体订单需求,公司向客户提供对应产品及售后服务。由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是锂离子电池的关键材料之一,其产品性能直接影响锂离子电池的性能,锂离子电池厂商需要对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供应商进行严格的筛选,以便最大限度确保锂离子电池的产品性能和质量,因此上述合作伙伴关系达成后通常较为稳定。

  公司车用环保精细化学品业务的销售经营渠道最重要的包含集团客户渠道、经销商渠道和电子商务渠道。公司营业销售平台负责开展销售工作,下设销售中心、客户开发部、营销支持部、市场中心等部门,贯穿渠道准入、合作洽淡、合同签订、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流程,积极推动销售模式从单纯销售产品到销售“产品+服务”的转变。公司针对不一样的渠道客户,制定不同的促销政策,旨在积极拓宽市场。公司还上线了CSS渠道云协作系统,经销商可登录账户在系统中实时下单,同时与ERP系统实现精准嫁接,客户能选择性参与各项月度促销优惠政策,拥有良好的合作体验。

  公司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业务拥有完善的研发技术体系与创新机制,通过自主创新驱动的研发模式,引领企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紧跟市场和客户的需求,预测行业和客户未来的发展的新趋势及方向,通过新产品的研发、新技术的应用以及生产的基本工艺的升级改进,一直在优化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性能和质量,解决行业技术难题,占据领先地位。

  公司在车用环保精细化学品业务领域持续聚焦行业有关政策,紧跟行业发展步伐,不断进行产品的创新开发,以实现用户以及市场的多元化需求。公司产品研发可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与开发阶段、工艺设计阶段、样品和生产的全部过程的确认阶段、投放市场及持续改进阶段等阶段。

  公司于2021年完成对全球领先锂电池材料企业贝特瑞旗下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业务的并购,与贝特瑞合资组建常州锂源,正式切入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业务,此后公司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产能进一步扩张,产能规模得到提升,报告期内磷酸铁锂出货量位居行业前列。目前公司与全球主流锂电池制造商已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这中间还包括宁德时代、瑞浦兰钧、欣旺达、武汉楚能、LGES等国内外主流的电池生产制造商。凭借在技术开发、生产经营、产业建设、管理运作等方面的积累和创新,公司已具备较强的技术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和产品供应能力,综合竞争力处于行业前列。

  公司是国内民营润滑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之一,公司高端系列新产品“龙蟠1号”的发布,有望改变行业和消费的人忽视国产高品质润滑油的现状,促进民族品牌的发展。此外,公司在柴油发动机尾气处理液产品领域拥有十余年的产品研制和生产经验,在汽车尾气处理液市场拥有较强的竞争力。自企业成立以来,公司紧跟行业发展步伐,以节能减排政策为导向,不断进行产品研制和技术创新,建设起“龙蟠”与“可兰素”等自主品牌,通过大规模品牌推广,提高作为优秀国民品牌的影响力,建立起以经销商渠道为脉络、集团渠道为市场基石的全国销售网络,产品营销售卖规模居前,市场占有率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872,947.8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7.9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3,332.3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63.80%。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5日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次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和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议。

  公司本次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石俊峰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7、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做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做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8、审议通过《关于控制股权的人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做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制股权的人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做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核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10、《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46)。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13、《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24、《关于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东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一一化工》及相关规定要求,现将2023年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公司2023年一至四季度基本的产品润滑油平均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增长6.69%;柴油发动机尾气处理液产品平均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增长2.47%;防冻液产品平均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下降5.83%;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平均销售价上年同期下降51.46%。

  公司2023年一至四季度主要原材料均有不同幅度的变动,其中基础油采购均价较上年同期增加188.26元/吨,增长2.11%;乙二醇的采购均价较上年同期减少347.41元/吨,下降8.83%;尿素采购均价较上年同期减少186.59元/吨,下降7.30%;碳酸锂采购均价较上年同期减少195,076.16元/吨,下降47.23%;磷酸铁采购均价较上年同期减少7,758.84元/吨,下降41.61%。

  2023年碳酸锂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4月25日,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制股权的人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做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保证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结合公司2023年度生产经营实际和已有银行授信情况,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合计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32亿元(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的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中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抵押贷款、内保外贷、跨境直贷等;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直租、售后回租、保理、委托贷款等。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为支持公司发展,保障上述金融机构授信顺利实施,由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石俊峰及其配偶朱香兰为本次授信提供相关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方式以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为准,被担保主体为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

  (三)为提升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授信与担保事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授信申请、借款、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并签署有关规定法律文件。

  (四)本次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公司也未提供反担保。公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8条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石俊峰先生,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212,662,195股。

  朱香兰女士,与石俊峰系丈夫妻子的关系,担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23,618,649股。

  石俊峰先生和朱香兰女士为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上述综合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在做担保期间不收取担保费用,公司也不提供反担保。

  本事项是为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做担保额度的安排,担保协议的详细的细节内容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签署的协议为准。

  石俊峰先生、朱香兰女士为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做担保,并未收取费用,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上述交易无需公司支出任何费用。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制股权的人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做担保的议案》,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授信及融资事宜,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同意将本次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做担保事项,解决了公司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担保。

  本次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与实际控制人向企业来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未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交易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对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3〕19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函〔2023〕3871号等有关规定,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4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已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含税)人民币5,000,000.00元后,公司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为395,000,000.00元。

  截至2020年4月29日止,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中天运[2020]验字第9002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2,439,000.00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金额为392,561,000.00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2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978,55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977.01元,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2,177,803,577.01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截至2022年5月18日止,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中天运[2022]验字第9002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4,468,856.18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75,531,120.83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年产18万吨可兰素项目”累计投入11,054.72万元,“新能源车用冷却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累计投入3,522.25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累计投入9,393.05万元,“年产4万吨电池级储能材料项目”累计投入8,117.82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6,000.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累计收到的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为1,693.95万元,实际支付发行相关费用222.75万元(尚有21.15万元信息披露费暂未支付)。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883.36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新能源汽车动力与储能电池正极材料规模化生产项目”累计投入65,849.72万元,“年产60万吨车用尿素项目”累计投入25,557.79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累计投入50,451.13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累计收到的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为2,515.37万元,待其他一般户转入的发行费用进项税和置换发行费用之间的差额100.01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8,109.83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昌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与全资子公司龙蟠润滑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昌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21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将承接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

  2023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56),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车用冷却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变更为“年产4万吨电池级储能材料项目”,公司与宜春龙蟠时代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昌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与全资子公司江苏可兰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各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

  注: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公司2023年度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表1)

  公司2023年度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表2)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其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5亿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报告期内,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6,000.00万元。

  本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50,000.00万元。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下属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募集资金使用,并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其中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8亿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9.2亿元),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9亿元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止。该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分别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均已到期赎回。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均已到期赎回。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3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车用冷却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变更为“年产4万吨电池级储能材料项目”。详见《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附表3)。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龙蟠科技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龙蟠科技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觉得龙蟠科技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含下属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内,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4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已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含税)人民币5,000,000.00元后,公司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为395,000,000.00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4月29日到位,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天运[2020]验字第90023号《验资报告》,且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21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987,55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977.0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4,468,856.18元(不含增值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75,531,120.8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5月18日到账,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天运[2022]验字第90024号《验资报告》,且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方式和内控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含下属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应收票据或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项目款,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审批程序。

  2、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采购等有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财务部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使用明细台账,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每季度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公司(含下属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应付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含下属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以真实交易为背景,未违反银行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上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款项均用于募投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龙蟠科技(含下属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龙蟠科技(含下属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龙蟠科技(含下属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目的:规避原材料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造成的潜在风险

  ●交易品种:只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乙二醇、尿素、塑料粒子、镍、碳酸锂等

  ●交易工具及交易场所:在合规并满足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条件的各大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金额:拟以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可循环使用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含下属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但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仍可能存在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境外交易风险等,公司及下属公司将积极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审慎操作,防范相关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规避公司原材料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造成的潜在风险,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充分利用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风险,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含下属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可循环使用,在董事会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公司(含下属公司)拟在合规并满足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条件的各大期货交易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只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乙二醇、尿素、塑料粒子、镍、碳酸锂等。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含下属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对现货保值为目的,主要为有效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如果利率、现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间跨度较长或者突发变化趋势或者任何一方的波动过于剧烈,导致二者的亏损无法完全对冲,造成损失。

  有关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从而带来风险。

  期货交易中,受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限制,期货交易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风险。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在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交易标的信息,可能存在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败的风险。

  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和损失。

  1、公司已经建立《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将严格按照该制度进行操作,建立公司期货业务的授权审批制度和业务流程,确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顺利进行,对风险形成有效控制。

  2、根据公司经营需求,公司期货业务仅限于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期货保值业务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的范围及数量执行,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规模,合理使用保证金,且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交易。

  3、合理设置公司期货业务组织架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权限和职责,且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4、合理计划和安排资金调度,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防止因资金问题导致的机会错失或因保证金不足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5、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执行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降低原材料、产品和商品贸易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的不确定影响,增强生产经营稳健性。公司(含下属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保证金规模与自有资金、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匹配,不会影响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公司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和列报披露。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一商誉减值》、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及公司有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各项资产负债表日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商誉、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存货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2023年度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合计64,628.60万元,导致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少53,914.10万元。具体情况见下表:

  2022年11月,公司收购宜春龙蟠时代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龙蟠时代”)70%的股权,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宜春龙蟠时代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1,406,223.48元,计入商誉。

  2021年6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锂源”)以现金32,864.00万元收购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纳米”)100%股权;同时,以现金51,579.10万元收购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纳米”)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合并成本84,443.10万元,合并成本超过按比例获得的常州锂源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为18,334.69万元,确认为与常州锂源资产组相关的商誉。

  公司每年年末均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一一商誉减值》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基于审慎原则与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财务团队对公司收购宜春龙蟠时代70%股权所形成的商誉以及对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收购天津纳米、江苏纳米100%股权形成的商誉进行了重新测评,计提了商誉减值。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及公司有关会计政策,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以及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应减值资产折旧或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减值损失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因受2023年市场环境影响,公司磷酸铁锂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碳酸锂价格持续下跌,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对截至2023年末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5,454.71万元。

  2023年度,公司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共计64,628.60万元,导致公司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少53,914.10万元。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有助于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谨慎、充分地披露了可能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更能公允地反映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17号解释”),17号解释要求“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7号解释要求,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决议有效期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